退換貨政策條款
公司名稱:微日國際有限公司
品牌名稱:WR DESIGN
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
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並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及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等相關法規訂定本退換貨條款,請您於下單前審慎閱讀並確認同意以下內容。當您於本網站完成訂購程序,即視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本政策之所有條款。
第一條|鑑賞期與退貨權益之說明
一、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規定,消費者於本公司網站完成訂購後,就所購商品自實際收受翌日起算(含例假日),享有七日之鑑賞期間,無須說明理由即可申請解除契約並退回商品。
二、鑑賞期屬「猶豫期間」性質,非供試用之期間。如欲行使退貨權利,商品必須保持收受時之原狀,不得有使用、毀損、變更或其他足以影響再販價值之情事。
三、退回商品須符合下列退貨基本條件:
商品本體為全新未使用狀態
原包裝、配件、內外盒、說明書與贈品均為完整
無人為損壞、髒汙、刮傷或拆封痕跡
發票及相關隨附文件齊全者
四、若商品因消費者之不當使用、拆封、保管不當致損壞或滅失,本公司得依法請求回復原狀費用或拒絕受理退貨。
第二條|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商品
依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2條,本公司依法就下列商品排除七日鑑賞期之適用:
一、食品類商品
食品屬於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短或有衛生安全疑慮之商品」,基於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考量:
食品於未拆封且包裝完整之情況下,仍得依一般流程申請退貨
食品經拆封或食用,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,恕不接受退貨申請
二、香氛蠟燭及香氛相關商品
屬個人使用性商品,一經使用即屬不可回復原狀之物品:
未開封、未使用、包裝完整者可申請退貨
經拆封使用(包含點燃、試聞明顯使用痕跡)後,不得退貨
第三條|可受理退換貨之情形
消費者如於收貨後發現有下列情形,請於收貨當日或最遲於 24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客服並檢附實際照片,以利調查與處理:
一、物流配送過程造成商品毀損
二、實際商品與訂購內容不符
三、商品本身具有非人為疏失之瑕疵
本公司將於確認情況屬實後,免費提供換貨或退費服務。
第四條|不受理退換貨之情況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受理退換貨申請:
一、超過法定七日鑑賞期
二、商品經使用、拆封或消耗
三、商品有明顯人為損壞、改裝或污染
四、包裝或配件不齊全、贈品缺失
五、發票遺失或未附
六、特價、清倉商品或另行標示「售出不退」者
七、因消費者保管不當導致商品變質或毀損
第五條|退貨作業程序
消費者申請退貨時,應依下列流程辦理:
一、聯繫本公司客服提出退貨申請
二、提供訂單編號、姓名與聯絡資訊
三、經客服確認可退貨後,提供指定寄回地址
四、消費者應於期限內寄回商品
五、本公司於收到並驗收商品無誤後進行退款作業
註:商品未經確認即自行寄回者,可能影響退貨權益,相關責任由消費者自行負擔。
第六條|退款辦法與處理期限
退款將以原付款方式退回:
一、信用卡付款:退刷至原信用卡帳戶
二、轉帳/貨到付款:退至消費者提供之指定帳戶
退款作業時間:約七至十四個工作天(不含例假日)完成。
第七條|運費與費用負擔原則
一、因商品瑕疵或寄錯所產生之退貨運費,由本公司負擔
二、因個人因素退貨,運費由消費者自行負擔
三、原訂單如因退貨導致訂單金額未達免運標準,本公司得重新計算運費
第八條|條款變更與解釋權
本公司保有隨時修訂本政策條款之權利,修訂條文將公告於官方網站,不另個別通知。
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,本公司並保有最終解釋權。
第九條|客服聯繫方式
客服信箱:a60629439@gmail.com
客服電話:0903-247-606
服務時間:平日 09:00–21:00
公司名稱:微日國際有限公司
地址:臺中市西區民龍里臺灣大道二段186號14樓之1
